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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差别化税收优惠?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投资人个人取得的股资红利免税?”
今天看公众号“陇上税语”姜老师发的文章,他收集了几个关于该问题的12366的答复。(推荐阅读: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9年7月15日答复:
您所描述的情形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年4月10日答复: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晶晶亮的观点:之所以这个问题经常会被拿来讨论,主要原因是税法中概念不够清晰造成的。财税〔2015〕101号确实是说“个人”,但“个人”在税法中并不必然等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所以用这个文件来回答,感觉政策依据并不充分。
虽然依据不够充分,但我本人还是认同宁波12366的答复的,也就是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只应该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为通常来说自然人在股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侠之大者,为国接盘”,股市中一茬茬的韭菜基本都是前赴后继的散户。通过合伙企业进入股票市场,就属于机构投资者了,本身在市场中处于更专业,更有利的地位,不应该和弱势群体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
宁波这个答复我认为符合优惠政策的本意,如果税务总局能出台文件专门再明确一下或出台个官方答疑,就更好了。